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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麻辣凤爪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据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2134号)、《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39号)、《关于对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71号),涉及内蒙古自治区2家生产企业和3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松山区大明街百柳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麻辣凤爪;生产日期:2021-07-08;抽样基数:8包;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检验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松山区大明街百柳购物中心经营的麻辣凤爪菌落指数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松山区大明街百柳购物中心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内蒙古塞多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黑全麦粉;生产日期2021-07-21;抽样基数:4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样品名称:黑全麦粉;生产日期2021-09-24;抽样基数:4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塞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全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罚款66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塞多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全麦粉;生产日期2021-07-21;抽样基数:4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路分公司经营的黑全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路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体育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全麦粉;生产日期2021-09-24;抽样基数:4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体育场店经营的黑全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体育场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内蒙古兴和县贺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压榨胡麻油;生产日期:2021-08-31;抽样基数:8瓶;检验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兴和县贺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胡麻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兴和县贺氏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责任编辑: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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