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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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4,21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210,95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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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RED FACTOR LIMITED、宁波帮帮忙贸易有限公司、一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45元,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838286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弘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讯”)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涉及判决广东弘讯支付违约金1,04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0万元),改判支付违约金385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已根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1,055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传票与应诉通知书,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大良土发中心”)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24年7月20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21)。
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顺德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判决由广东弘讯向大良土发中心支付违约金1,045万元及受理费用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25年1月9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1)。
广东弘讯不服一审顺德法院(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佛山中院的《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佛山中院已受理上诉案件,案号(2025)粤06民终46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25年5月13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18)。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弘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385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佛山中院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2025)粤06民终4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 000元由广东弘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全额计提了1, 055万元预计负债,本次判决对本期净利润与期后净利润无不利影响。
四、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